桂科协学发〔2025〕28号
各设区市科协、党委统战部、工商联,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有关园区(企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科协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自治区工商联
2025年7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引导高层次人才及创新资源下沉一线,畅通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博士人才与产业及相关单位交流渠道,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创新与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基层事业单位合作机制,服务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和博士人才成长,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我区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创新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士创新站(以下简称:博士创新站)是促进产学研融合的科技创新服务载体,以区内企事业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基层事业单位等为建站单位,博士及其团队为建站主体,以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长效合作为特征,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促进建站单位和建站博士及其团队双向共同成长。
博士创新站为非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企事业单位和博士及其团队建站合作,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管理咨询服务等,解决企事业单位缺技术、缺人才难题,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博士人才与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渠道。
第三条 博士创新站聚焦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基层事业单位需求,集聚一批区内外博士人才及团队,全面激发企事业单位发展活力和创新竞争力,促进博士人才与产业有机融合。创新合作机制,围绕做好强产业文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积蓄和增强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博士创新站工作由自治区科协牵头,会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工商联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博士创新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科学技术创新:聚焦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基层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需求,围绕技术难题提供或协助寻找解决方案,提供生产工艺优化、工程技术难题诊断等技术创新服务。
(二)科技人才培养:为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指导,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三)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科技成果认定、标准研制与实施等,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实践和应用场景,加快技术革新与改造升级。
(四)科学技术普及:围绕人工智能、健康生活、乡村振兴、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专题性、系列性科普活动。
(五)管理咨询服务:聚焦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管理需求,围绕生产流程与工艺优化、科研项目规划与申报、科研管理效能提升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申报建设博士创新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研发设备、研发场地、研发人员等基础条件,能够为博士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相关技术人才提供实践平台,保障合作的开展。
(二)建站博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应无人事隶属关系,博士应具有博士学位和扎实的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研发、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责任心。
(三)博士创新站按照“五个一”的标准建设,即至少一位博士领衔,承担一个研发项目或就科技服务、管理咨询等方面达成合作,组建一支创新服务团队,培养一批技术人才,服务一家企事业单位。
(四)建站单位和博士及其团队签订博士创新站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合作方向,合作方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及所在地的有关政策导向。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每名博士领衔的博士创新站原则上不超过1家,博士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合作期限不少于2年。
优先支持已与博士及其团队有良好合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博士创新站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企事业单位联合博士及其团队自愿申报。
第八条 博士创新站建设和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科协牵头实施,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申报
各设区市科协、党委统战部、工商联,自治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有关园区(企业)科协等相关单位广泛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博士及其团队共同申报,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自治区科协报送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
自治区科协集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公示确定
公示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公布认定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在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依法确认为侵权行为的;
3.建站(申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4.其他不符合博士创新站认定要求的。
第四章 管理和评估
第九条 建站(申报)单位是博士创新站的建设与运营主体,负责博士创新站的日常运营等工作,确保博士创新站高效、健康、有序发展;建站博士及其团队是博士创新站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与建站单位的协议开展服务工作;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博士创新站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博士创新站实行动态管理,建站单位对博士创新站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第十一条 对业绩突出、产学研用合作成效明显的博士创新站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博士创新站予以取消:
(一)合作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二)建站单位或博士及其团队主动要求取消的;
(三)建站单位因故无法维持运营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有关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五)在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的。
第十三条 在建站协议期满前,对建站成效实行综合考核。由建站单位凭续签协议提出建站保留申请,经自治区科协批准同意,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 博士创新站认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博士创新站因客观原因需进行合并、重组的,由建站单位或博士及其团队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科协审核后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