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桂政办发〔2020〕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科发〔2024〕6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为推进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与责任机制,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构建全过程创新链,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激发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与热情,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数据和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第二,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并已签署合同约定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活动,主要方式包括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99%赋予成果完成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赋权与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担任组长,全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赋权与转移转化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转化办”),挂靠在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包括受理、公示、合同审核等工作;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进行审核赋权;审计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财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和团队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经费的使用;人事处负责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与离岗创业行为、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考核评价、绩效奖励等;法务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效力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
第六条 为激发学校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以是否符合党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学校领导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转化价格。与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有直属关系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转化审核过程中必须回避。
第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意向受让方、被许可方协商形成意向交易价格,并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后,指定代表向二级单位提出转化申请。科技成果完成人也可以自主询价或通过第三方评估定价后申请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成果转化。
若科技成果完成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由约定的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代表团队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二级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前景、估值和收益等进行分析和研判,对科技成果转化方案形成初步意见,并在校内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转化办”。
第十条 “转化办”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该项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的程序完备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金额低于20万元的,由“转化办”审批;
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由“领导小组”审批;
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或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赋权与转化方案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如金额较大或按照相关要求须提交学校党委审批的,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存在利益关联的,须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价格。
学校审批同意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被许可方签订成果转化协议(合同),协议(合同)体现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股权和分红奖励;学校领导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需在学校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学校正职领导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以转让、许可方式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扣除转化成本所得净收益99%归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所有。转化成本包括中介费(评估、挂牌交易、拍卖等服务费)、专利维持费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费等。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包括成果完成人和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以作价投资方式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扣除转化成本所得股权99%归科技成果转化团队所有,剩余1%股权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同等价格下优先考虑该成果完成团队。
经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商一致,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以设立项目基金,用于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中试研究等,参照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收益和奖励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原《北部湾大学职务科技成 果权属改革办法(2022年修订)》(湾大发〔2022〕3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