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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桂科奖字〔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06-14 | 发布人: |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结合有关管理规定和我区实际,决定对《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科奖字〔2021〕11号)进行修订,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五十条修订为:“《奖励办法》第二十条(四)所称‘专家学者’,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完成人、三大奖特等奖第一获得者;所称‘组织机构’,是指奖励办公布的,正常开展授奖活动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机构”。

二、第五十三条修订为:“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提名,且各提名单位限额1项。三大奖特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名,并应当获得5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院士的推荐。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名”。

三、第五十六条修订为:“同一个人当年不能被重复提名为广西科技奖候选个人。个人连续2年被提名为前三候选个人而未获奖的,再次被提名为前三候选个人应当间隔1年。个人是广西科技奖第一获得者的,再次被提名应当间隔2年”。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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